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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8號
原 告 鍾瑞秦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家豪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被告黃家豪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起訴狀未載明被告之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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