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6號
原 告 周煥鉉
被 告 周冠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協同辦理土地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