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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2號
原 告 簡佃融
上列當事人訴請被告四方鮮乳牧場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查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新臺幣6720元,前經本院命7日內補正(民國107年1月19日合法送達)。
茲原告迄未補正,其訴暨假執行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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