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8,司促,1094,2019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9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債 務 人 林鎮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叁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901190671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 年0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47,23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979920794、0979924045、0989725743 、0989749245、0901190671、0909167747、0979911844。

釋明文件:欠費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