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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謝佳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柒仟伍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謝佳昇於民國( 下同) 106 年11月29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 元整,約定期限60期並 於民國111 年11月29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 至民國107 年5 月29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880 固定 計息及自民國107 年5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 百分之11.00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 月) 計付違約金,違約 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7 年11月29日( 最後一 次繳款日) 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 共167,576 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 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聲 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 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 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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