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2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黃國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肆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黃國政於93年3 月9 日向聲請人借款25萬元整,約定年利率百分之11.88 ,本息自撥款日起,一月一期,分6 0 期攤還,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情事,則依借款約定書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
詎料,相對人僅繳款本息至94年8 月31日後即未再予履約,其依約定書第8條約定,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其現積欠金額為193448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至此,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一次付清前開款項暨本息。
二、綜上所述,相對人自應清償前開之款項,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釋明文件:一、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二、帳務資料。
三、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