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8,補,259,2019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淇倍即詹春秀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9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