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8,訴,89,2019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9號
原 告 胡丹又
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律師
被 告 黃明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 號裁定要旨參照)。
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民事執行處107 年度司執字第22720 號強制執行程序,且被告於本院民事執行處107 年度司執字第22720 號強制執行程序中所憑之本院101 年度司票字第141 號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不得對原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本於其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計算,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顏苾涵
法 官 申惟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