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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原 告 羅清霖
訴訟代理人 莊惠祺律師
被 告 吳進財
吳進源
吳財福
韓榮吉 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0號
何明欽
何木祥
何明通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玉秀
吳紀金香
紀文傳
紀文生
紀儀茹
韓水樹
吳清波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清標
被 告 陳宏田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永安
被 告 吳水寶
吳金樹
吳美雲
紀明智
紀佳惠
紀凱云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紀啟明
余佳欣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出繳納補償金資料,而未提出土地謄本,茲裁定如下:
一、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9 年6 月1 日下午2 時30分於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補正苗栗縣後龍鎮苦苓腳段5122、5123、5124、5127、5128、14-11 、14-1地號第一類土地謄本及同段13地號異動索引(姓名勿遮掩)。
三、被告吳水寶應補正抵押權人之債務人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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