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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5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紹欽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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