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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24號
原 告 昭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彬
被 告 蕭清金
蕭昭明
蕭金發
蕭沂洲
蕭睿誌
蕭大欽
蕭林玉妹
蕭烱耀
蕭麗華
蕭喻云
蕭麗靜
蕭如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將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 萬4,9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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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分割標的 │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應有│ 價 額 │
│ │(苗栗縣苑裡鎮福田段)│(㎡)│ (元/ ㎡) │部分比例│(新臺幣,元以│
│ │ │ │ │ │ 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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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6地號土地 │673.70│ 3,200 元 │ │ 5 萬4,7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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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34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現值│ 8/315 │ 226 元│
│ │:苗栗縣苑裡鎮客庄里1 │為8,900元 │ │ │
│ │鄰客庄5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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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5 萬4,977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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