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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再字第1號
抗 告 人 邱政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邱麗蓉、邱千芝間因本院109 年度重再字第1 號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1 月11日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上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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