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仲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相 對 人 出磺坑桃花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出璜坑桃花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出磺坑桃花源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2日所為109 年度仲聲字第1 號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出璜坑桃花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係「出磺坑桃花源股份有限公司」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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