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9,司促,2560,2020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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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60號
債 權 人 苗栗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邱鎮軍
債 務 人 林筱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㈠壹仟壹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壹仟陸佰零壹元,及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壹仟壹佰貳拾壹元,及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壹仟壹佰貳拾壹元,及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壹仟壹佰肆拾伍元,及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㈥壹仟陸佰參拾伍元,及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㈦壹仟壹佰肆拾伍元,及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㈧壹仟壹佰肆拾伍元,及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㈨壹仟零玖拾捌元,及自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㈩壹仟零玖拾捌元,及自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壹仟零玖拾捌元,及自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壹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壹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壹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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