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9,司促,2981,202005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981號
債 權 人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盛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百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8日發函請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

該項通知已於民國109 年4 月3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