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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6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林敬閎
林子翔
葉津蓉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下列金額,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㈠貳拾萬伍仟柒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1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貳拾萬肆仟陸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2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林敬閎前就讀黎明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林子翔、葉津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2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424,691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敬閎自108 年12月1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10,388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林子翔、葉津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2.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306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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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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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子翔、林│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9年3│年息1.15% │
│ │205760│敬閎、葉津│1月1日起 │月24日日止 │ │
│ │元 │蓉 ├──────┼──────┼───────┤
│ │ │ │自民國109年3│至民國109年4│年息0.9% │
│ │ │ │月25日起 │月15日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 │ │月16日起 │ │ │
├──┼───┼─────┼──────┼──────┼───────┤
│ 002│新臺幣│林敬閎、葉│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9年3│年息1.15% │
│ │204628│津蓉 │1月1日起 │月24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3│至民國109年4│年息0.9% │
│ │ │ │月25日起 │月15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 │ │月16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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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子翔、林│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5760│敬閎、葉津│2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蓉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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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林敬閎、葉│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4628│津蓉 │2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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