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9,司促,5297,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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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297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胡忠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江榮鳳即吳接樑之繼承人等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另聲請發支付命令應納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6 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次日起5 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民國109 年8 月1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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