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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64號
原 告 陳怡穎
被 告 陳韋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025 元【計算式:面積6 ㎡公告土地現值92,675元/ ㎡原告權利範圍4 分之2 =278,0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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