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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7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育台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鄭濱義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苗栗縣○○鎮○○段000 ○000 地號土地、通平段216 、216-1、228 、229 、229-1 、231 、231-1 、232 、1272、1273 、1276、1277、1278、1279、1280、1293、1294、1295、1296、1297、1298、1299、1300地號土地及同段1272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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