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8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若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
二、被告洪若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