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9,補,2002,2021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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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02號
聲 請 人 陳明禮
代 理 人 蘇亦洵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間確認界址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相對人黃**即上開126-5 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黃**人別資料。

三、倘前項相對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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