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9,補,2013,20210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13號
原 告 彭東旻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道弘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原告聲明第一項主張回復原狀之面積為多少平方公尺?

三、原告於事實理由內所計算之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5,000元,與聲明第二項所請求之8 萬元不符,此部分是否為誤繕?或提出聲明請求之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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