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0,司促,118,2021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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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8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王俊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零柒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於民國( 下同) 107 年11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以使用小額付費服務並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 、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㈡惟債務人至109 年10月仍未依約繳納欠費( 附件帳單) ,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共計22,074元( 附件明細) ,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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