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0,司司,41,2022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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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郭聖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為喬冠營造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喬冠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喬冠公司)於民國88年8月30日受經濟部撤銷公司登記,喬冠公司股東已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並有經濟部撤銷公司登記函、變更登記事項卡、股東名冊、選任清算人之股東同意書、就任同意書、資產負債表、股東審查同意書、財產目錄、報紙等件為證,為此請求准予備查清算人之就任等語。

二、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公司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有限公司之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依同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所提上開應由股東同意或簽認之文件均無喬冠公司股東劉林雲之簽章,而股東劉林雲已於民國(下同)89年10月27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籍資料附卷可參,如其有繼承人,應由其繼承人繼承其出資額暨股東地位,該等原應由股東劉林雲同意或簽認之文件即應由其繼承人為之,則其是否確有繼承人既屬不明,應由聲請人查明後備齊相關文件始為合法,經本院於111年2月21日通知其於文到14日內補正劉林雲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等項,惟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民事查詢單在可憑,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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