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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醫字第3號
原 告 王玉君
李建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冠廷律師
被 告 楊克寧即楊克寧婦產科診所
謝郁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承哲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周銘皇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曉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鄭子文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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