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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6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佳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日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百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日發函請債權人於送達次日起5 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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