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苗簡字第175號
原 告 凃仁信
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律師
被 告 蔡樹榮
欣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富忠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被 告 鄔康邁
訴訟代理人 賴明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鑑定單位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就車輛受損之維修費用項目有部分未分列工資、零件,有部分漏未鑑定,須請其補充鑑定,另有部分疑義須請其補充說明,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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