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司促,1543,2022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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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4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邱凱新
債 務 人 羅苡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㈠13,970元,及其中12,694元自民國97年5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15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3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每月收取違約金600元,超過6個月(含)以上則不收取違約金。

㈡20,625元,及自民國95年9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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