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司促,1947,202204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94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温婉晴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温婉晴之戶籍地已於民國97年4月10日遷入新竹市香山區,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戶籍資料附卷可參,堪認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是本件聲請依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