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司促,2021,202204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2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黎振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60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黎振祥於90年12月1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76,063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202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196元 黎振祥 暨自起息日92年02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46867元 黎振祥 暨自92年06月03日起至民國110年07月19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5所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46867元 黎振祥 自民國92年07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即16%)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即16%)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