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司促,2503,2022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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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0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羅文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7556元,及自民國98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9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羅文忠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96年1月11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第十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狀。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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