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司司,10,202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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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釋三寶
上列聲請人呈報為睿旗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予展延至民國111年12月31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條第2項,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辦理睿旗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睿旗公司)民國(下同)109、110年度資產負債表等相關清算與結算核定通知函時,該所承辦人口頭表示,需至111年度12月中旬始得收到清算及結算核定通知函,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至111年12月31日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向本院呈報為睿旗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3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准予備查在案,而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睿旗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申報之收據為證,堪認尚有展延清算期間之必要,爰准許本件清算程序展延至111年12月31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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