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司拍,18,202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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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陳心如


相 對 人 張肇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0年5月13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貸、金錢借貸、票據等債務。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5年5月4日,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與第三人張駿彥共同於110年5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200萬,約定清償日期為同年8月4日。

詎相對人逾期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金錢借貸契約書、本票、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又本院已於111年3月1日通知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惟相對人未表示意見。

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公館鄉 館興段 132 91.09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用途 1 331 公館鄉館興段132地號 苗栗縣○○鄉○○街00巷00號 住家用、 加強磚造 一層:48.21 二層:48.21 合計:96.42 陽台:6.69 平台:6.69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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