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司拍,24,2022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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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洪麗淑


相 對 人 彭筱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0年8月18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等債務。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2年8月15日,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於110年8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30萬,約定清償日期為同年11月15日。

詎相對人逾期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借據、本票、土地登記謄本、不動產抵押借貸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件影本為證。

又本院已於111年3月4日通知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惟相對人未表示意見。

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泰安鄉 南洗水 187 622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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