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司拍,35,202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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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林范育如


相 對 人 李勝隆即楊梅英之繼承人



李秀鳳即楊梅英之繼承人


李永隆即楊梅英之繼承人


李秀珍即楊梅英之繼承人


李秀雲即楊梅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於其繼承被繼承人楊梅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抵押物所有權人楊梅英(已歿)於民國107年4月19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50萬元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李永隆對聲請人於107年4月17日所立金錢消費借貸發生之債務,清償日期為107年7月17日,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楊梅英及債務人李永隆即於107年4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50萬元,約定清償日為107年7月17日,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詎聲請人於屆期後仍未獲清償,尚欠本金500,000 元及利息、違約金等。

又抵押物所有權人楊梅英已於107年9月9日死亡,依法應由相對人繼承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此列李勝隆即楊梅英之繼承人 、李秀鳳即楊梅英之繼承人、李永隆即楊梅英之繼承人、李秀珍即楊梅英之繼承人、李秀雲即楊梅英之繼承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楊梅英之繼承相關資料、土地登記簿謄本、借據及本票等影本為證。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西湖鄉 高埔 949-23 15706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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