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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林勁宇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瑞霖間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三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三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
復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且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查本件相對人業於111年3月26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而本件聲請日為111年4月7日,則相對人於本件聲請時業已喪失當事人能力,是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本票附表: 111年度司票字第000215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111年1月30日 320,000元 111年1月30日 111年1月31日 WG0000000 002 111年1月30日 70,000元 111年1月30日 111年1月31日 WG0000000 003 111年2月4日 140,000元 111年2月4日 111年2月5日 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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