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司繼,132,2022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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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張奕宸


趙元浩

上 二 人之
法定代理人 趙婉瑜

張廷緯

聲 請 人 陳靜


法定代理人 陳隆昇

蔡宜秦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惠美於民國110年12月2日死亡,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鎮○○里0鄰○○00號,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現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

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始得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6條第5項亦定有明文。

再按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確於110年12月2日死亡,其生前育有4名子女趙婉瑜、陳隆昇、陳淨如、謝宗澤,聲請人張奕宸、趙元浩為趙婉瑜之子,聲請人陳靜為陳隆昇之女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考。

又被繼承人之子女趙婉瑜、陳隆昇雖已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聲請拋棄繼承權,並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132號准予備查在案,惟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中親等較近之子女陳淨如、謝宗澤至今未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是屬親等較遠之繼承人即聲請人之繼承權顯尚未發生無疑。

是聲請人自無拋棄繼承之權利可言,故其等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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