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消債清,5,2022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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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保光
代 理 人 王銘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附表: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最大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之證明文件。
二、陳報有無投保人壽保險?如有,應提出保險單。
三、提出所有存摺二年內之交易明細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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