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苗原小,7,202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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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苗原小字第7號
原 告 蔡俊宏
被 告 鄭鴻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裁定移轉本院(110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468號),本院於民國111 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00元,及自民國111 年3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10年8月8日19時43分,在ATM上以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轉出新臺幣8800元至臺灣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經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查詢其匯入該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所有人為被告等情,有交易明細表、戶籍謄本可證,堪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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