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小字第11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鍾易軒
陳冠雲
張勝忠
被 告 林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5月24日11時40分於本院第九法庭行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起訴狀繕本未送達被告位於苗栗縣竹南鎮之住所,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