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苗小,207,202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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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苗小字第207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呂承謚
鄭明輝
被 告 楊紫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818元,及自民國95年6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16,014元,及自民國95年6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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