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補,105,202204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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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5號
原 告 林志鴻
被 告 林献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將苗栗縣○○鎮○○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占用之地上物拆除並返還土地予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6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遭占用面積為2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700元=4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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