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補,192,2022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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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2號
原 告 康自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煥文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及德義段873、1005、1007地號土地之最新(民國111年度)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

二、補正狀聲明所稱「土地為頭份市○○段0000○0000地號及中央段862、873地號」,與原告所提證據中買賣標的資料內容不符,此部分是否誤繕?如是,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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