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補,20,2022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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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號
原 告 黃宗霖

原告與被告黃祐吉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多少(包括潛在之應有部分比例,與公同共有部分之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相關戶籍謄本),並提出系爭土地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以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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