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補,377,2022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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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7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宏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陳建宏之被繼承人之姓名、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三、查報陳建宏之應繼分比例。

四、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同段469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

五、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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