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補,383,202204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83號
原 告 楊琇雁
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禎祥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禎祥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鍾禎祥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