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16號
原 告 方曉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政峰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陳報門牌號碼「苗栗縣○○鎮○○街00號14樓之6」之建號為何,並提出上開建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門牌號碼「苗栗縣○○鎮○○街00號14樓之6」之房屋稅籍證明書。
三、被告謝政峰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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