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1,補,423,2022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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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23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科新安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孫和
訴訟代理人 胡雅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紫琪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2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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