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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5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薛淑容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薛淑容之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所提出之民事委任狀所載被告姓名與本件被告「薛淑容」不符,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姓名之民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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