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55號
原 告 林雪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陳櫻桃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如查得土地共有人有被告以外之人,應追加該人為被告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告張陳櫻桃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